今年春节期间,被告徐延在集镇逛街时,来到原告张青的爆竹店内,要求购买“既响又好玩”的爆竹,张青说有“雷王”爆竹,双方谈妥1盒10枚5元。
付款前,徐延问爆竹放得响不响?张青说没有问题,徐延又要求试放一枚,张青未置可否,也没有制止,徐延随即在店门口点燃一枚丢在街上。随着一声巨响,店主张青的眼睛被炸伤,徐延也被震得头晕恶心。
张青随即由徐延陪同送医院治疗。张青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右眼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青、徐延因赔偿意见不一,酿成纠纷诉至法院。
张青认为,自己的眼睛伤残,是徐延燃放爆竹所致,责任全在徐延。徐延认为,双方买卖未成交,爆竹是张青的,也是张青允许试放的,且“雷王”爆竹是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故责任在于张青自己。(文中人物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 实习生姚瑶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具有经营资质。该“雷王”爆竹标为B级。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的规定,B级爆竹没有限定必须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因此,具有经营资质的张青将该“雷王”爆竹销售给普通消费者徐延没有违反规定,该爆竹也不属禁售产品。但张青作为爆竹的经营者,应更具有烟花爆竹的专业知识及对B级爆竹危险性的认识,对购买者应尽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而张青并未给予合理提示,也没有制止徐延现场试放,违反了爆竹不准现场试放规定。同时,张青自身也没有避让危险,造成伤害,原告自己有一定过错,要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徐延作为成年人,在燃放爆竹时,没有按燃放说明燃放,对爆竹的危险性没有足够认识,其行为直接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应承担纠纷的主要责任。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计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