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县6岁的小女孩小晖(化名)在幼儿园里被同学小军(化名)不小心用铅笔戳伤了左眼,造成十级伤残。小晖将小军和幼儿园一并告到法院。近日,永定县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担负九成赔偿责任,应赔偿小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70051.23元。
案情简介:去年9月,幼儿园正上写字课,5位幼儿同坐一张桌子。铅笔发下来后,小晖与小军兴奋地争抢铅笔。突然,一支铅笔戳进了小晖的左眼。事情发生后,教师李某将小晖抱到办公室滴眼药水。滴完眼药水后便带小晖回教室看电视。中午时分,小晖告诉老师,她的眼睛还是很疼,经园长检查后,随即被送去当地一医院治疗。由于伤势严重,第二天小晖即转至厦门眼科中心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造成了十级伤残,先后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今年年初,小晖父母找到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商量解决方案。但小军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各执一词,拒绝了小晖父母提出的调解条件。无奈,小晖在母亲代理下向法院起诉小军和幼儿园。
判决结果:永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晖在幼儿园入托上学,双方形成教育关系。在小晖上学期间,幼儿园对小晖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小晖在上课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虽有老师在岗,但未对全班其他学生进行监督管理,疏忽了使用铅笔(尖锐物)写字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合力注意义务,且事发后未及时发现铅笔芯断在原告的左眼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管理、保护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被告小军事发时只有5周岁,对于自己的行为认知能力极为有限,被告小军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定由幼儿园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军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时下正是幼儿园、中小学开学之际,借此案提醒学校和教师,平时在学校里要注意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尽量避免让年幼的孩子接触到锐器等危险物品;一旦被锐器损伤,一定不要擅自处理,应立即送孩子到医院就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