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记者从市卫人委获悉,该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旦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因未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而导致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误诊、漏诊、漏报、迟报等事件,将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意见”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当立即向患者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报告,并经街道预防保健所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可疑急性职业病的,应在2小时内,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向患者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医疗机构接诊可疑慢性职业病的,应及时组织患者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市职业病防治院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患者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区卫生监督所填报疑似职业病报卡。
医疗机构接诊可疑职业病患者时,除了按规定报告外,还应告知患者到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做出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病报告卡寄送患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抄报卫生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