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必须在60日内调结,费用由政府“买单”。《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从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上海市首次为化解医患纠纷制定政府规章。
解决医患纠纷,除人民调解外,还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途径。办法在体现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规定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的配合义务和告知义务,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以体现调解优先原则。
办法明确,调解费用由政府买单,不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成为保险理赔依据的执行仍存在一定难度。为此,办法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衔接机制,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列席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此外,办法明确,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
根据办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所需运行、补助、调解员补贴以及专家咨询费,都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保障。如遇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患者已死亡;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等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针对一些涉医暴力行为,办法列明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恐吓或者伤害医务人员等8类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