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医疗纠纷在医院经常发生,如果解决的渠道不通畅,纠纷很可能会演变成医闹,甚至医暴。在发生医疗纠纷的同时,医患双方需要进行协调和解,如果无法调解就必须走司法途径。笔者认为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缺乏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会造成纠纷解决途径不畅,对医患纠纷的解决不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三天后召开的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表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要根据该法制定一些具体的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关于医疗方面的司法解释。然而,《侵权责任法》通过至今已四年有余,最高人民法院仍未出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全国各地执法标准依然不一致,有的问题甚至没有解决方案。导致医疗损害责任的解决途径不够畅通,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寻求解决的难易程度不尽相同,不利于缓解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
为了统一法官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程序,规范法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认证和法律适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就司法解释应包含的核心内容,笔者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统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条文建议:患者一方主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患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统一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条文建议: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或不合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规范人民法院对病历资料证明力的审查
条文建议: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证明力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则进行质证。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管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管病历资料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证明。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认定病历资料是否存在瑕疵。人民法院判断病历资料是否存在瑕疵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予以认定。
(四)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
条文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五)规范鉴定文书的质证程序
条文建议: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质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明确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条文建议:人民法院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应以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七)明确非法行医争议的处理方式
条文建议: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与判断医疗过错有关的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并提供了支持其异议的初步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但是,患者一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资料中出现的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明确医疗产品责任案件的责任承担
条文建议: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一方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造成医疗产品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的当事人在赔偿后,有权向造成医疗产品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的其他当事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