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记者获悉,全国第一部有关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2013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案件4681件,其中扰乱医疗秩序案件1392件。对此,《条例》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规范、合理治疗、耐心沟通等6项规定,不得在医疗活动中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瞒改损丢病历资料等4类行为。同时,要求患方树立依法维护权益意识,明确患方7类禁止行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不得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自由。
针对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问题,《条例》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赔付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必须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