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制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项目。
二、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其结果作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三、各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该地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其结果作为当地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自治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各医、药、护理学会,科研单位及各中等卫校,可以向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各地、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做到:
1.提供教学必须的场地、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省级以上杂志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
3.有规范的讲义,对实践性教学要求有示教病例或标本。
五、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卫生管理、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须符合下列各项中的某一项:
1.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2.边缘科学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国内外和自治区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区内空白,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6.具有推动自治区医药卫生学科发展的作用。
7.卫生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提高和应用。
六、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的1月至2月底,7月1日至30日受理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项目学科专业分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整理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举办时间、地点、学时数、学分数等报卫生厅批准后,于每年的3月、8月公布,供自治区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推荐部分优秀项目向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