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保证继续医学教育质量,严格规范学分证书的发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分证书分类:学分证书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两类。
第二条:学分证书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参加学习的起至时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授予学分、学时。
第三条:学分证书内容要填写清楚、真实,与卫生部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网站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并同时加盖学会公章和项目主办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第四条:项目执行之前应将举办地点、时间(以会议通知为准)报送学会继续教育部,根据学员报名情况预订学分证书;根据学习实际人数,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学分证书。以学员花名册为准,学会继续教育部将对举办项目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费用:学分证书每证收取费用10元(包括证书成本费和邮寄费用),学会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严格学分证书的发放,严禁不参加学习发放证书,严禁提价买卖证书,严禁提高学分学时等。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处罚;对严格执行卫生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予以表扬。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