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又称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是替代传统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机制或方式的总称。ADR概念起源于美国,最初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现在已经引申为对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ADR是最近几十年才在美欧等国兴起并发展起来的机制和方式,但是其中所体现的采用多种方式协同解决纠纷,并倾向于通过当事人的主动参与和自觉自愿来解决纠纷的理念则是长期以来就已经存在的,而且其存在的历史几乎和人类文明的历史一样漫长。如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调解就体现了ADR的理念和思想。根据曾宪义先生的研究,虽然我国古代书籍文献中没有“调解制度”的直接表述,但是“调解制度”的内容却早已存在,在尧舜时期已经有了调解制度的萌芽,之后在汉代唐代都发挥重要作用,直到元代正式入律并具有法律的意义,至明清两代,调解制度在发展中日趋完善。
ADR解决纠纷在当代的兴起和发展,主要是源自三方面的社会价值观:效益观念、自治观念和实质正义观念。 这些观念在当代的兴起和发展恰恰反映了单纯依靠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不足:诉讼往往导致过分拖延、成本昂贵、不符合效率原则;过分重视诉讼压制了社会自治团体的积极性,不利于公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而传统的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挑战,人们希望通过非正式的程序来实现更符合情理的实质正义。
目前,ADR已经发展成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传统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包括当代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发展起来的小额审判、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审判、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其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目前已经突破了劳动纠纷、简单民事纠纷的范围,几乎扩大到所有的民商事领域和部分行政法、刑事法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