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是处理医疗侵权案件的重要问题,也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医方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限额赔偿,患方则依据《侵权责任法》主张全额赔偿,那么医疗侵权责任究竟应该适用那种赔偿模式?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社会效益?
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刘子锋等人在《中国医院》杂志2011年第7期发表了《论医疗侵权责任之限额赔偿》文章。在文章中,作者认为医疗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之一种特殊类型,解决医疗侵权责任问题必须在侵权法的大框架下进行,同时应考虑医疗行业的公益性、福利性。侵权法应当对医疗行业提供特殊保护,对医疗侵权责任采取限额赔偿,这样能够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负担,最终会使全体患者减少医疗费用负担而受益。具体限制规则应根据医疗侵权特殊性采取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相结合的方法。文章指出,医疗侵权的特殊性的确对赔偿范围有一定影响,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必须予以考虑,采取限额赔偿规则。其中医学的高风险性因素是对归责原则的影响,排除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法律因果关系因素是对原因力的影响,他影响到责任的全部,包括了所受损失、所失利益和精神抚慰金三个部分;公益性、公共利益及事实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是法政策因素对责任范围的影响,他们是医疗行业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的法政策理由,限制范围主要在所失利益和精神抚慰金两个部分,对所受损失影响较小。因此,我们在探讨医疗侵权限额赔偿具体规则时,应当与上述特殊性紧密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