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看病难,药费贵,众所周知,不少人感叹‘不敢生病,看不起病’,这些都与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有关!”近日,云南省会泽县检察院结合近几年办案情况,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调查发现,从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会泽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医疗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件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指出,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导致医疗工程、设备及药品等质量下降,药品价格虚高,加重了老百姓看病负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
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成重灾区
这份调查报告总结了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几个特点:
犯罪主体多元化。在被查处的医务人员中,涉及卫生局局长1名,基层乡镇卫生院院长6名,医院药械科科长1名,科主任1名,涉案人员职级有高有低,呈现由领导干部向科室负责人甚至一般工作人员蔓延的趋势。
涉嫌罪名单一化。该院近年来查办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嫌罪名较为单一,9件9人均属于受贿犯罪,被告人大多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分红、回扣等形式的贿赂。
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医药卫生领域涉及药品名称较多、数量较大、情况复杂,因此职务犯罪在该领域中的多个环节都有发生,高发环节主要集中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工程基建环节等。其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占到近89%。被告人犯罪手段多样化,采用吃回扣、提百分点、直接收取或索要现金等方式大肆受贿,钱权交易现象猖獗。
犯罪行为隐蔽化。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医疗卫生系统中的职务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医药推销人员或医药代表私下谈好回扣比例,实际兑现选在非公众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兑现,在财务账目上却无任何显示,给办案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行贿方式多头化。发生在医疗卫生系统的贿赂行为错综复杂,存在一人行贿多人,多人行贿一人等现象,且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这种“多头行贿’”的方式,一旦案发,通过顺藤摸瓜,往往某一医院的多名人员会被“一锅端”。如2009年该院查办的者海镇某卫生院院长包某、副院长杨某受贿案,院长、副院长就是被某药商同时拉下马的。
4种原因导致案件高发
检察官总结引发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不外乎以下4种:
一是医药行业竞争不规范。当前,我国的医药行业飞速发展,药品生产企业从20年前的500家猛增到现在的7000多家,药品、器械供过于求、竞争激烈。由于医院是药品的主要买家,受经济利益驱动,许多生产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单位将行贿视为必要的业务手段,将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个人销售额直接挂钩,导致营销人员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造成医药市场秩序混乱,回扣之风盛行。
二是医疗管理机制不合理。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政府拨款一般只占医院全年经费的10%。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只能依赖销售药品的收入和高新设备检查、治疗等收入来维持生存,形成“以药养医”的局面,这就势必为以药品回扣等形式实施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三是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查处的案件看,涉案单位大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不明确,“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涉案人员大搞权钱交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法制教育不深入。医疗卫生领域涉案人员大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把医疗回扣视为劳务所得,认识不到这是受贿犯罪的性质;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医疗回扣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进而公然索贿。如该县迤车镇卫生院内儿科主任赵某,药商第一次找到他提及报药品计划有回扣时,他不但没有一丝警惕和紧张,反而心中“窃喜”,认为自己终于碰到了一个发财的大好机遇。在两年内,他肆无忌惮地收受甚至直接索要各种“费用”近15万元,最终获刑五年半。
预防措施
执行“行业廉政准入制度”。在从事医疗供应、参与招投标时,对有行贿犯罪劣迹的坚决禁止“准入”;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于医疗系统工作人员吃回扣问题的惩治力度,对于已涉嫌职务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医务人员,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要完善医疗器械、药品招标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款项支付审批环节,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正公开,制止暗操作;要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把好用人关,特别是对重点岗位人员必须严格监督考核,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检察机关要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坚持“打防结合”,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司职履责,切实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具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党委纪委必须发挥作用,敢抓敢管,对本单位的违纪人员、事件、行为,严格教育,严肃处理,以正风倡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