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的洋洋(化名)车祸后送至医院救治,其腿上两处骨折,医生只发现一处,结果孩子成了“长短腿”,构成十级伤残。但苏州市医学会鉴定下来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虽然不是医疗事故,但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仍然存在过错。
医院漏诊孩子成了“长短腿”
2008年11月的一天,五岁的洋洋与爸爸一起出门,路上被一辆汽车撞倒,洋洋腿部受伤。洋洋被送至医院后,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并用石膏进行固定治疗。一个多月后拆除石膏,孩子恢复情况较好,就出院了。
但半个月后,家人发现洋洋走路一瘸一拐,成了“长短腿”。心急火燎的家人又将洋洋带到医院检查,这才发现,先前医院漏诊了孩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此时,孩子已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
权威鉴定确认医院存在漏诊
2010年12月27日,苏州市卫生局委托苏州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苏州市医学会于2011年1月21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漏诊”。苏州医学会认为,洋洋被送入医院后,医院诊断其“右股骨远端骨折”,进行相应治疗,“诊疗符合常规、规范。拆除石膏后,发现患儿有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医方存在漏诊,但石膏外固定对股骨粗隆间骨折也有治疗作用。目前患儿骨折愈合良好,体检有右侧轻度髋内翻及膝关节屈曲受限,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此漏诊未造成明显人身损害。因此认定这一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部分责任
之后,洋洋向平江法院起诉,声称因医院的漏诊行为,造成自己“长短腿”,并向医院索赔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5456元。法庭上,医院辩解说,洋洋的腿是被汽车撞伤的,跟医院没关系。尽管医院漏诊了洋洋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但漏诊并未对洋洋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不用赔偿。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洋洋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洋洋右腿存在两处十级伤残。其中一处十级伤残,与医院漏诊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理由是:洋洋的病例属于常见疾病,只要医院进行细致深入的检查就能发现,并非是超出医院专业领域外的疑难杂症,更非医院无法医治的疾病。据此,平江法院酌情判决医院向洋洋赔偿257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