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室,处理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索赔10万元以上应鉴定。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福州出台《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对预防和处置做出了系列规定。
该《办法》规定,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都适用该《办法》。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简称医调中心)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该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省、市属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市医调中心负责处置;其他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由所在地县(市)区医调中心负责处置。
该《办法》还规定,医患纠纷可以依法通过四种方式处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医调中心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封存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妥善保存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或者复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应鉴定。”据了解,该《办法》对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作出了规定,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一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