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大病保险业务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保监局日前制定《河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体现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严禁价格恶性竞争。该省今年将全面推行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保险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经备案大病保险合作协议以外的补充协议,不得减少或扩大保险责任,不得承诺不当利益输送。保险机构应建立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共享。保险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赔款账户及费用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严格按照账户类型及用途划拨和使用资金,单独核算大病保险业务。
《实施细则》要求,保险机构应简化报销手续,提供大病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保险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居民理赔所需全部资料,在资料齐全、达成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保险赔付工作。保险机构应在基本医保主管部门的授权下,依据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规定,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管控,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巡查。保险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大病保险上一年度收支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