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该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增加医疗服务供给。
通知明确,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各级价格部门不再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注销已办《收费许可证》。
通知要求,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