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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纠纷的对策研究

http://www.cnophol.com 2007-11-21 18:06:29 中华眼科在线

 

    二、医患纠纷诉讼法律适用的发展与现状

    医患纠纷的基本解决途径有医患双方协商、医政部门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行政调解的弱化,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显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回顾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医患纠纷适用法律的沿革,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给予“病员”一次性的限额补偿,立法是基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医疗体制,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阶段,通过1992年3月24日《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的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地方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审理案件,从实体上使患者的权益保护取得了很大进步,是医疗纠纷案件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但由于仍将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和医疗事故鉴定不容审查的霸王证据地位,使得法官对医疗行为及其过失的审理形同虚设,加之在诉讼中按一般侵权责任配置举证责任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很难完成案件胜诉的举证任务,最终使患者面对诉讼仍然“望而却步”。

    第三阶段,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有了新的依据,该两份法律文件的出台使医患纠纷案件的审理进入了崭新的时代。

    法律适用现状:对于前述法律适用第三阶段的具体操作,司法实践一般遵循两份文件:一个是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一个是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两份文件体现的法律适用精神是一致的,均强调:“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界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而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则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包括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产生了医患纠纷的“二元化”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二元化”可谓天壤之别,加大了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加大了医患双方的争议,使医患双方服判息诉的道路更加漫长。

    三、医患纠纷案件的基本分类与法律适用原则

    (一)案件基本分类

    对于医患纠纷的诉讼解决,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综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最高院批复及公报等)与司法实践,医患纠纷可分为三种类型:

    1、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经法定部门鉴定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最高院的精神,此类纠纷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2、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包括非医疗事故侵害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即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通知》规定的“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笔者认为,此类纠纷的表现形式是,因医疗侵权受到伤害,双方均不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医方主张经鉴定被否定的。此类纠纷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指医疗双方围绕医疗侵权损害以外的给付或返还医疗费用等其他方面产生的纠纷,或者非生命健康救治范围的通过选择、约定等方式来实施的医疗行为,如试管婴儿、美容除疤痕等。

 

    (二)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传统意义的生命健康救治行为产生的纠纷(上述分类中的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侵权纠纷)界定为侵权纠纷,原则上不支持选择合同关系进行诉讼。但是,一些患者为了回避过失相抵原则以求全额赔偿,往往选择按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这是不成立的。从法制先进国家的法律沿革看,在美国,处理医疗损害民事责任问题的方法经历了从医疗者承担对公众的责任到承担对患者个人的默示合同责任,进而到现在对受害患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演变过程,在德国与日本,诉讼实践中也都倾向于将医疗民事责任认定为侵权责任;从我国的国情看,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尚在探讨中,医疗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许多技术的应用需要研究、学习、探讨,众多疑难病症期待着有效的新医疗技术。所以,在高风险的医学领域适用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疑不利于祖国医学的发展。从现行相关法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赋予了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举证证明的权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提出了医疗事故构成的“过失”要件。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将因生命健康救治行为引起的纠纷界定为侵权纠纷,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界定医方的赔偿责任,可以作为《民法通则》实施之后新产生的一类特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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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责编:xhh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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