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是医疗维权的重要方面,规范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能够从法律角度达到维权的目的。其根据主要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的举证,对于医疗损害案件而言,由于其专业性太强必须结合病历才能认定其中的专业问题是否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供鉴定依据的材料中,也体现了病历的重要性。因此,病历的规范书写和管理,对于医疗机构诉讼举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病历是重要的医疗诉讼证据
(一)病历和病案
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条的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而病历一旦交到病案室,并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即成为病案。即病案是患者在门(急)诊、住院(留观)期间全部的医疗资料,并经医疗机构分类保存的各种病历及与病历有关的材料。
由于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的全过程的专业性记录,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因此,病历中所反映的医疗信息是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医疗技术鉴定主要依据病历来进行,医疗侵权诉讼实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主要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其病历。必须要按照卫生部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来书写病历,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来保管病历。 (二)其他医学文书
其他医学文书主要包括:
(1)医疗证明:出院证明书、病情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健康证明、出生证明等; (2)检验报告:病原微生物检测报告、临床生化检验报告等; (3)辅助检查报告:放射学检查报告、CT检查报告、同位素检查报告、血气分析报告等; (4)病理学读片报告、会诊报告等; (5)科室工作记录本:病房记录、护士交班本、医嘱本、病房日志; (6)处方及药房记录; (7)其他文书资料:取发血液登记本、收费清单、医疗物品采购记录、医疗物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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