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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多索赔款不成反被罚款!

http://www.cnophol.com 2008-3-27 17:12:46 中华眼科在线

  母亲车祸入院,为了多要半年的护理费用,儿子竟然模仿主治医生笔迹,伪造出院医嘱,被揭发后多次拒绝认错。日前,东莞法院认定他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决定对其罚款500元。

  宋阿婆车祸受伤,入住东莞市一家医院。出院后,大儿子李某作为宋阿婆的代理人提起诉讼。2006年底,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提交的出院医嘱载明:“全休半年;陪护一人。”李某认为,陪护时间包括了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全休半年”;但被告则认为,宋阿婆只是住院期间需要护理。

  因原、被告争执不下,法官限李某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医嘱。由于该医嘱有些歧义,开庭后,法官通过电话联系了医院的主治医生,医生称:该医嘱是指“病人住院期间需要陪护”。

  但几天后,李某重新交来医院诊断证明书, “医师意见”一栏是“全休半年后还是有陪护一人”,但是能看出:“后还是有”四个字是添加的,与前面的医嘱笔迹非常相似。

  法官认为该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于是通知李某前来法庭接受问话调查。但经法院多次通知,李某一直不肯露面,只是托另一代理律师转告法院称,他已回老家,没有电话可联系。为了查明真相,法官向医院发函调查,医院很快就书面回函,明确表示原告需要陪护时间仅是指住院期间,上述添加的医嘱内容并非医生所写。

  2007年春节前夕,经主审法官多次督促,李某才终于第一次主动给法官打来电话,承认错误行为,并随后向法院寄来一份认错书。李某称,因其母亲发生车祸后,被告没有主动赔钱,心里很气愤,于是就模仿主治医生的笔迹添加医嘱,想多要一些护理费用。没想到落得这样的结果,后悔不已。

  鉴于李某的行为情节较为恶劣,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且之前认错态度较差,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500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医患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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