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以下简称患者)因遗传性球性红细胞增多症,胆囊多发结石、脾大,于2002年12月22日10AM步行住进XX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 2002年12月22日10.30/AMXX县人民医院在未行术前准备的情况下决定手术; 2002年12月23日8.45/AM至12.30/AM医方实行脾切除、胆囊切除、腹腔引流; 2002年12月23日输全血300ml; 2002年12月26日11PM患者出现持续性腹痛; 2002年12月27日1AM出现休克前兆; 2002年12月27日2.30/AM明显休克; 2002年12月27日8.30/AM输浓缩红2.0μ; 2002年12月27日3.50/AM医方未行抗休克治疗,病情危重; 2002年12月27日4PM转入湘雅二医院诊断为:(1)全小肠、横结肠坏死;(2)急性弥慢性腹膜炎;(3)胆囊、脾切除术后;(4)遗传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5)多器官功能衰竭; 2003年1月7日湘雅二医院剖腹探查术闻及粪臭味,可见横结肠及整个小肠变黑坏死,肠系膜坏死,腹腔内有许多肠容物,找不到正常肠管; 2003年1月7日患者死于长沙。
二、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2004年7月6日邵阳市医学会作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认定医院负次要责任,该鉴定结论违背客观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袒护被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医方违背医学常规,术前没有必要的准备工作,视生命如儿戏致使医疗事故发生。
通过隆回县人民法院的病历可以看出患者入院后短短的半小时内,医方就作出手术决定,妄称“治疗HS都应施行脾切除术”。其所谓的术前讨论、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仅仅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填写,医方根本没有术前讨论。所谓术前同意、麻醉同意根本就没有和患方认真谈话,告知应有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医方根本就没有进行术前必经必要的科内大查房讨论。患方不禁要问,如果这些医疗常规手续认真履行,半小时内医方岂能作出这样轻率的决定?如果医方认真的向患方讲明病情及手术风险,患方岂会茫然签字?难道是隆回县人民医院的医生们不知道这些风险吗?显然不是!在第一次鉴定答辩状中,医方显然是明知各种手术风险,特别是肠系膜血栓的形成风险,医方更是明知无误,而仅仅是为了促成这一手术或者为了促成手术收费,隐瞒风险,漠视生命显然构成重大责任过错。
(二)手术医师不具备手术资质,诊疗水平低下直接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医方在其第一次鉴定答辩中称王付国主刀、陈恕忠作助手,但此两人均为主治医师而非主任医师,根据《湖南省各级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第五条规定副主任医师方可担当三类手术的手术者,患者脾切除并胆囊切除属三类手术,而医方却安排主治医师担任手术人员,是对患者生命权的漠视,如此草菅人命使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
尤其令人心中不忍的是,患者全麻下手术长达4小时,而王付国医师却只作了一个小时便退出手术室,手术后从手术室到病房竟没有一位医务人员护送,如此重大创伤的手术,哪怕12月26日患者腹鼓如箩筐大,医方仍仅以氨苄青霉素和阿米卡星这种低档抗菌药消炎,且每天一次不按医疗常规用药,致使感染控制不下,从病历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从患者入院至手术前后再到病危医方一直是II级护理,难道这不是一个医疗单位的重大责任过错!
(三)手术后患者腹痛不止、休克,医方大量使用麻醉剂,未作出任何有效处理,草菅人命是本次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患者于2002年12月26日11PM出现腹痛,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医生就让护士肌注曲马多、异丙嗪、杜冷丁、684-II等只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才有处方权的麻醉药品不停地止痛,严重违背医学处理常规。而患者此时腹部引流管短时间内引流出大量淡红色液体150ml,显然要考虑渗出液而并非象第一次鉴定时医方答辩的那样“淡黄色、清亮、无血及脓液”,而且自始至终都没有采样化验。通过特殊护理记录单可以看出患者在2002年12月27日1AM时就已陷入休克,仍在肌注杜冷丁,直至2002年12月27日2:30AM仍无医生临床询问、体检,连常规的生命体征监测等护理都,也没有建立任何静脉通道实施抗休克抢救治疗,致使病情恶化发展为DIC,失去抢救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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