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盗摘逝者眼角膜做移植
捕还是放,二七区检察官遇到法律空白北京曾有这样的案例,引发法学和伦理界大讨论
近期,南方周末以《南周十年追踪:中国器官移植》为题,关注从1998年到2007年,从器官移植立法、器官移植买卖再到“器官移植游”,中国器官是盗窃尸体罪还是侮辱尸体罪?二七区检察院遇到一起棘手的案件,市内某家医院的主治医师王林(化名),在死者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刚刚去世的患者眼球摘取,给自己的新病人进行移植,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提请二七区检察院以侮辱尸体罪批准逮捕王林,检察院复查后却发现批捕遭遇法律空白。 病人刚去世
眼球不见了
8月13日20时许,郑州某医院太平间,刚刚去世的宁姓患者远离了亲人,静静地躺在太平间,而他的主治大夫王林却走了进来,私自摘取了宁的双眼眼球。第二天,宁的眼角膜又在一张姓患者的眼球上出现。
“眼角膜不见了,谁偷走的?”还在沉痛中的宁的家人,又遭遇惊人事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8月17日,公安部门调查找到宁生前的主治大夫王林,王林坦然地承认了自己摘取眼球的行为,并认为此事不足为怪,“很多医生都是这样做的”。
检察机关批捕
遭遇法律空白
案件侦破后,公安部门以侮辱尸体罪提请二七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林,检察官们经过审查,陷入了困惑。
“侮辱罪不是,盗窃尸体罪也不是,没法批捕。”检察官介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尸体的法律条款只有盗窃尸体罪和侮辱尸体罪,但是盗窃尸体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尸体,但最关键的是盗窃尸体罪是针对尸体全身,不针对个别器官;而侮辱尸体罪,是说行为人出于一种贬损他人人格、他人尊严对尸体采取的一些侮辱的行为。从以上两个法律特征来看,王林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此类案件如何定性,该如何处理,让检察官们很困惑,亟待明确的法律规定。
医学博士为救患者偷取病人眼角膜
医生盗取死者眼角膜进行移植,早在1998年就因医学博士高伟峰而被世人所知。
1998年10月份,由于冰箱里储存的角膜因长时间保存已经坏死,如果找不到新的角膜,一位烧碱烫伤的病人眼球就很快会腐烂失明,只有从新鲜的尸体上可以获取到有用的材料。于是,出于挽救病人的目的,时任北京人民医院眼科医生的高伟峰去医院太平间,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和镊子取出了一具新鲜尸体的眼球,却由此引起一场法学界和伦理学界的轩然大波。
移植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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