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零2个月的宣威女童小娅,因呼吸道感染被妈妈带到镇上的卫生所看病,不料却在治疗期间出现了双耳听功能重度功能障碍,达四级伤残。伤心的小娅妈妈符某认为,这是卫生所违规给孩子施用儿童禁用药品所致。并将包括镇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 理委员会、卫生院等,卫生所的“上级”全部告上法庭,连同药商一起,索赔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51.6507万元。
官司一波三折打了3年,近日,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的宣威市务德镇人民政府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卫生所的医疗行为负责。
事件:病童卫生所治疗失聪
2004 年7月28日一早,家住宣威市务德镇拖克村的符女士发现1岁零2个月的女儿小娅不停地咳嗽、流鼻涕。符女士忙带着孩子来到镇上的拖克卫生所,医生诊断后认为孩子患了呼吸道感染,随即便开了先锋霉素6号03+鱼腥草12毫升+安痛定12毫升的针水给小娅注射。接下来的两天,卫生所改用核糖霉素8万单位+鱼腥草16毫升给小娅注射。但到了8月4日,符女士发现,小娅不但听不到别人说话,还有点痴呆的现象。经昆明儿童医院、曲靖二院检查后,认为小娅双耳听功能重度功能障碍,经法医鉴定,已属四级伤残。
2004年,曲靖医学会对小娅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结论为“属二级丁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云南省医学会鉴定后得出:“根据目前所提供的资料,小娅现存耳聋,与卫生所曾为其注射核糖霉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尚难确定。”
“肯定是卫生所违规给孩子注射了核糖霉素和鱼腥草,导致孩子终身残疾。”小娅的母亲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务德镇拖克卫生所(以下简称卫生所)、务德镇拖克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务德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先锋)告到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述4机构赔偿医疗、精神损害等费用51.6507万元
一审:四被告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符女士认为,核糖霉素是 “6岁以下儿童禁用”药品,而上海新先锋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却标识为“慎用”,导致拖克卫生所错用,其生产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卫生院作为上级医疗部门也未尽到监管职责;且合管会将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给卫生所,未尽到检验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卫生所表示,他们是按说明为小娅进行注射的,“氨基糖类的不当使用只会损害听力。孩子来看病时才1岁零2个月,不能确定她是否聋哑,但孩子的姨妈和表兄都有聋哑史,不能排除她到卫生所看病前就已聋哑。”卫生院称,卫生所是按《卫生医疗管理条例》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责任和提供医疗服务,对提供医疗服务中所产生的后果应独立承担;合管会表示: “我们只是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并对参加合作医疗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补助情况进行审核,没有义务对药品标识进行检验。”而上海新先锋则称,公司对核糖素标识是按2000版国家药典的规定作了应用须知,不存在标识不明,国家药典里也没有核糖素“6岁以下儿童禁用”的规定,且该公司和小娅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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