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今年3月,在河南某医院做完阑尾炎切除手术、正躺在病床上输液的高女士突然发现,扎在自己身上的输液瓶里有一个黑褐色的小东西,仔细观察是一只翅膀还清晰可见的死虫子。为此,她先后找到医院和生产厂家。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该医院和药品生产厂家都说此事与自己无关。目前,高女士已将医院和药厂诉诸法庭。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受到人们热切关注的不是死虫的严重性,而是医院和药厂对问题的态度。医院方面称,发现“死虫”的输液瓶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直接的侵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由于患者所持的输液瓶没有当场封存,已失去证据效力,要求法庭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药厂方面也称此事与己无关。
这种怕自我信誉受损、怕惹上麻烦的想法和做法,最终将适得其反。这种动不动就用法律说事的行为,更说明了这两家单位医学伦理的缺失和对社会责任的冷漠。
也许从法律层面上认识,患者在这一事件中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高女士没有及时保存有死虫的输液瓶,尽管有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但一名普通住院患者,是不可能从一开始就从法律证据的高度认识这一问题的。正如律师分析的那样,患者首先要做的是保全证据,更加稳妥的方式是请公证处对这一事件进行公证。而对于这样的要求,患者本人即使就是律师本人,可能也未必做得到。从另一角度分析,即使患者证明了死虫的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其损害结果的存在,或者医学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都可能有不利的诉讼结果。
药厂生产药品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商业利润,更应承担起人命关天的社会责任。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更应注重自身的医德医风建设。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医院和药厂对患者的服务应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勇于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虽然患者的损害没有达到法律意义上的伤害程度,并不能说医院和药厂就没有责任。医院和药厂讲法律的同时更应大力倡导职业道德,不能仅停留在法律层面。因为,对患者心理上的伤害可能比身体上的伤害更加严重。即使医院和药厂因患者证据不足胜诉,也不可能从诉讼中真正受益。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医院和药厂的正确做法,是应以此为契机,完善服务质量,提高产品质量,妥善处理此事,给患者一个满意的答案。
(作者单位:解放军第三O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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