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减少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在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监管力度,改变医院不合理的补偿机制以及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医疗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使医务工作者专注于救死扶伤,而不是考虑患者有没有钱,好不好惹,值不值得冒风险,自己的创收指标能不能完成,出现纠纷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能否有保障,经济赔偿能否支付的起等等问题,消除医护人员的后顾之忧。政府有关部门应推动保险公司尽快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共同缴纳保险费。该项保险负责赔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一切赔偿责任,除医疗事故外,如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或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患者也可以要求赔偿。同时,针对目前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最终被鉴定不是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见和避免的医疗意外且医方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向患方予以经济补偿的状况,应设计推出医疗意外险。一旦发生意外,患方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随着这些险种的推行,当发生医疗纠纷后,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鉴定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商理赔,从而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
第五、加强立法和执法。尽快完善各种医疗法规,使医患之间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态。同时,对目前的医疗鉴定制度进行改进,改变目前医疗鉴定的专家虽然都是在各地医学会所掌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但都来自当地各家医院,医疗鉴定变成了不同医院医生之间的“互相鉴定”的状况,实行异地鉴定。杜绝“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发生,或者建立与医患双方以及保险公司都无利益联系、利害冲突的一个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调解,使鉴定或调解具有公信力。针对目前医疗纠纷暴力化的倾向,司法机关应该明确认识到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是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法制保障。这是一个特殊的救死扶伤的场所,受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干扰,甚至破坏,不仅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职业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其他病人就医权利的侵犯。为此应该及时介入,依法制止处罚那些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建议公安机关借鉴南京市的做法在一些大医院设立警务室,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第六、加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建设,化解矛盾、整和社会关系。和谐文化是以和谐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方式的一种文化,它融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价值取向为一体,包含着对和谐社会的总体认识和评价。通过和谐文化的建设,使人们在关注经济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的全面进步,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通过和谐文化的建设,使和谐的人文精神所倡导的求同存异、团结友爱、和睦相处能深深地渗入广大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引导人们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社会,培养人们用宽容的态度看待和处理各种问题,避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和极端化,形成尊重劳动、关爱他人、维护公平、相互关爱、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这对解决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紧张和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局面能够起到化解矛盾、整和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特别应该强调的是,媒体在营造和谐法制的社会文化氛围方面能够起到显著的作用。 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