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铁鹰
医疗机构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有异的情况难以避免。按照规定,当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时,应当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由药监部门进行处理。但有些医疗机构往往不报告,而是私了。
私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退货。当药品质量由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发现,且无患者报告时,多采用这种办法。二是联系供货企业,责其向患者赔偿,然后退货。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患者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或受到一定伤害提出赔偿要求时。比如,某患儿在某医院拿了两盒某厂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几天后,该患儿出现呕吐和腹泻。家长怀疑药品质量有问题,便对剩余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中1支颜色发黄,而其他两支却透明无色。医院得知情况后,立即退回了该批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同时出面协调,建议供货企业给予该患儿4000元补偿。
医疗机构在发现药品质量可疑后,采取私了的办法,主要是图省事。发现可疑药品后,上报药监部门必须履行一定程序,牵扯一定精力。其次是考虑与供货企业的关系。如果药监部门认定可疑药品质量存在问题,供货企业可能就要受罚。而在长期的合作中,供货企业就与医疗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甚至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为了保持这种良好的合作关系,医疗机构有时会为供货企业“打掩护”。三是担心自己受处罚。因为有些质量可疑药品流进医院,是由于医院把关不严造成的,而且被发现后,往往医疗机构已经使用了一部分。如果上报药监部门,医疗机构可能会受到处罚。
对质量可疑药品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其危害是巨大的。首先是妨碍了假劣药品的及时查处;其次,可能加重患者的损失,使患者的利益难以保证;再次,助长了不法企业的违法行为。因此,医疗机构在发现可疑药品后,要及时上报药监部门,配合药监部门严厉查处假劣药品,防止假劣药品危害扩大化,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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