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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只会让医患关系越走越远

http://www.cnophol.com 2009-3-30 10:15:57 中华眼科在线

    “该下病危下病危,该下病重下病重,然后让家属签字。若他死了,你有已通知家属的证据;若他侥幸活了,你更不会有事,那显示了你的本事。但死亡通知你不要乱签,上级和领导让你签的,要留下证据,必要时自己掏腰包复印留证据!因为这涉及一些善后处理的法律知识。”

  “不管怎样的病历上都记得要写上‘不适随诊’这句话(包括会诊),万一病人离开医院后病情恶化,你就有退路。”

  ……

  近日,网上一篇名为《医生自我保护必读31条真话》的文章正在全国上百个医生网络论坛中流传,且频频被置顶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这些“真话”,医生倘若完全按照这些条目去做,就真的可以保护自己吗,它又会给医患关系带来哪些影响?记者为此专门走访了一些医生及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相关专家。

  无奈的选择

  “‘时刻想着,你眼前的这个病人可能就是下周到法庭上告你的人’。这条让人看了睡不着觉。”

  “一个把我当成打官司对象的医生,我敢让他看病吗?”

  “31条”在一些著名论坛中流行开后,不少网民愤怒了。甚至有网友还建议患者也写个《患者自我保护必读31条真话》。

  网友荀拓说,“31条”之所以会引发民众的责难,归根结底还是糟糕的医患关系造成的。一项全国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现象,四分之三以上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用的现象……这已经充分说明医生同样是糟糕医患关系的受害者,这是“31条”出现的背景。

  荀拓认为,虽然自己不是医生,但撇开第18条鼓励重复检查和第26条号召医生不顾事实地集体对外这样有争议的部分,还是基本支持“31条”的。毕竟绝大多数医生不会去故意危害病人的建康,把病看好还是医生和病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比如第21条督促医生将“出院医嘱”写得尽量详细,看起来是避免医生以后的麻烦,可同时不也减少了病人不必要的痛苦吗?还有一些条款提醒医生处事谨慎,既是免医生责,也是免患者苦。更有第9条永远不要收“红包”和第28条“任何情况下千万不要不作为”,恰恰就是病人及其家属愿意看到的。

  一位医生谈起“31条”时不禁失笑:“我们当医生的如果把病人当成对立面,还怎么看好病?如果找各种理由多做检查而加重病人的负担,这样的人就不能当医生。医患关系不是对立的,医疗过程是人类与疾病斗争的过程,医患双方需要相互信赖、共同配合才能驱除病魔。绝大多数患者是通情达理的,到医院来是看病的,而不是来找茬的,所以医生根本没有必要去防范病人。当然,对病人过度戒备的医生也有,但肯定不多。写文章的人可能有过特殊遭遇,才会写得那么极端。”

  “31条”加剧医患信任危机

  联系采访之前,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刘瑞爽对《医生自我保护必读31条真话》早有耳闻。他表示,所谓的“31条”态度总体上很消极,似乎显示了一个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的防御心态。“31条”有许多是明显违法的,如“勿向患者及家属过多解释病情,告知其病名及严重即可”;“全面书写手术前谈话,每项意外都可能导致死亡,并详细向患者家属解释。如果把他吓着了,不敢签字,你宁肯不做这台手术。在这年月,风险大的手术别做,不讲理的人别做,工作没做好的别急着做”等。而像“全科同事要团结,遇事一致对外,脸皮要厚。要像法庭上的律师一般,敢于把白的说成黑的,把黑的说成白的,把豆腐说成是麦子做的”这一条,刘瑞爽表示,“此条不仅严重违法,而且简直就是胡说八道”。

  而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两条,刘瑞爽说,虽然并不违法,但显得冷漠,缺少人文关怀。还有,如“门诊的诊断须谨慎,尽量全面但模糊,留回旋余地,如‘黄疸原因待查’等”,虽然也没有违法,但是,如果一方面要治疗疾病,另一方面各项诊断又很模糊,甚至病历都记录不清楚,那么这位医生只是在跟自己过不去。如果这位医生确实按照这些条目去做,也许会在某一次或几次诊疗中受益,长此以往,受限制的只会是医生个人的前途,受影响的也将是整个医疗行业的发展。

  “从表面上看,‘31条’是在教医生如何避免医疗诉讼,但从根本上它反映了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医生和患者是完全对立的关系。医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使患者吃亏于无形,进而达到所谓的自我保护。”读罢“31条”,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伦理学教研室胡林英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医生和患者目标和利益应该是一致的,医生通过为患者提供最适当的诊疗服务从而获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而不能像“31条”中所讲的那样。这种自我保护的建议只会加剧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不信任。

  北京中医医院内科医生孟广松说,医生的职责是治病救人,这点毋庸置疑。但在看病过程中,大医院每天门诊的压力导致了医生与患者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太少,更多的患者是通过网络、媒体等间接地了解医生和医疗行业。这样,患者在治疗时对医生的诊疗结果容易产生怀疑的态度,进行自我防备,医生过度检查的现象也就产生了。“31条”中就出现了“不必相信下级医疗单位和其他医院的检查单及诊断、治疗方案,多做检查没错”这样的“真话”。孟广松说,如今北京地区正规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大多已相互认可。但对一些很久之前做的诊断,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的变化决定是否需要复查。“只是少数患者有时难以理解,进而把矛盾转移到医生的身上。”

  医患信任需要双方努力

  北京中医医院风湿科张胜昔告诉记者,他比较认可“31条”中所说的“提高诊治水平、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自我保护的最佳途径”。但他也有自己的困惑,比如常有患者抱怨,一个简单的感冒在医院看就要花几百甚至上千元的诊疗费用,有的费用甚至不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实际上,患者要做的临床检查并不是看它是否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内,而是根据病情决定的。有时同样一种症状有多种发病的可能。可能发生的疾病中,有的发病率高,只需进行简单的检查;也有的发病率低,检查的费用也相对偏高。那么医生诊断时是否应该让患者做全面的检查?如果做了,也许100名患者中只会筛查出一名患者,那对另外99名患者来说,全面的检查就没有必要。但如果不做,仅有的一名患者便会漏诊,从而出现纠纷。遇到这类情况,医生该怎么办?

  “31条”中说:“勿向患者及其家属过多解释病情,告知其病名及严重即可!”刘瑞爽认为,从法律角度讲,患者与医生之间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条实际上既侵害了患者“有知道自己病情”的权利,也与诚实守信的原则相冲突。如果仅仅告诉患者的病情很严重,没有得到患者同意就自行选择治疗,实际上也是对患者的不尊重。医学的发展和医患关系的改善,一方面需要医患双方的努力,另一方面也离不开法律的监督和促进。

  胡林英认为,医学专业精神的核心就是,医生要承担维护患者对医学专业的信任的义务和责任。医生应该通过合格的、专业的医疗服务和良好的沟通交流维护患者对医生的信任。网上流传的这“31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与知情同意有关。知情同意的本义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使患者或其家属在准确了解自己病情的情况下,选择最恰当的诊疗方案,从而保护患者的利益。

  “但是,如‘31条’所反映出来的,知情同意不仅没有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而且更多地成了医生的保护伞,成了医生免责的证据。”胡林英说,这其实是对知情同意本身的误解,以及对法律法规的误读。即使患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果医生因操作不当而引起意外,也不能免责。医院有义务将患者的详细病情及指定的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而非“告知其病名及严重即可”。如果真的这样做,反而会使医生陷入诉讼风险之中。

  那么,如何才能让刚刚走上临床的年轻医生避免被误导?刘瑞爽的回答是,让医生形成良好的思维方式。“31条”中,“提高诊治水平、严格遵守诊疗常规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是自我保护的最佳途径”才是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正路子。年轻医生不仅应学习带教老师、上级主任的专业技能,还要学习他们工作中言谈举止、待人接物的良好习惯。

  胡林英也明确表示,按照“31条”做的后果只会让医患之间的关系越走越远。目前,医患信任危机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医患信任的缺失已经成为正常临床诊疗行为的重大障碍。某些医生将之归结为“患者不信任我们,其实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患者”。这就忽略了一点,作为医生,本身就应该担负起获得、维护,并修复患者信任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因此,面对千疮百孔的医患关系,每一位医生首先应该认识并勇于担当这种责任。在每一个具体病例中,医生应为患者提供合格的、适当的诊疗服务,学会和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尊重患者,以患者利益为重。只有沿着这条道路前行,才能看到重塑医患信任的希望。显然,“31条”走的是一条相反的道路。

(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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