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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医师维权

http://www.cnophol.com 2009-3-31 13:01:17 中华眼科在线

    三、与医疗维权有关之学科

  显然医院维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多,涉及的学科也多,包括与临床科学、医学伦理学、医事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与临床科学之间的关系,就是要解析临床活动的诸环节,分析其中存在风险的方面,并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办法,找出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策略。比如医疗风险评估学,就是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注意分析、评估每一个病人的具体医疗行为的风险,书写医疗文书,告知患者风险。

  与医学伦理学的关系,就是要求医师必须从医疗伦理道德的角度开展医疗服务,注重人文关怀,实行人性化服务,尤其要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利益,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行事。

  与心理学的关系,就是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注意观察病人,了解病人及其家属所思所想,增强与患方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感情,加强了解,化解误会和矛盾。

  与医事法学的关系,当然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依法行医。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维权的意识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加强自律,依法行医是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意识:首先是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日常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国家的卫生管理法律、卫生法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不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权利,导致医疗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也是加剧医患纠纷的一个原因。医务人员应当注意学法、用法,注意依法行医。这里所说的“法”不应当单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应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卫生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其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华医学会等行业学会颁发的技术操作规范、规程,以及一些必要的地方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就是要在本医院的管理制度中贯彻国家的这些与医疗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一些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让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中严格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这些法律基本上都有医师应当将与患者的病情、治疗等相关的信息告知患者的规定。可见知情同意权问题是医疗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切实履行医师的告知义务是依法行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是权利意识。法律制度说到底就是规范法律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游戏规则。依法行医的实际结果就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对应的,医方的权利就是患方的义务,患方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医方滥用自己的权利,必然会侵害患者的义务,医方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导致患方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谈医方维权,首先要求医方不要侵权,不要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医方的权利不仅无法维护,而且还要承担侵犯患方权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其拥有法律规定的行医权,而这项权利的行使又以其履行法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行医权,才是恰当实施行医权。医疗告知和获得患方的授权就是医方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中,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和有创检查、实验性医疗措施等医疗行为时,必须要取得患方的同意和认可,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医方的行医权是一种法律规定与患方授权相结合的权利,医方必须要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最后是自我保护意识。医方要维权,必须强调医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上面谈到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是医方正确开展医疗行为的重要保证,是在日常医疗行为中的维权,可以防范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但即使医方尽了最大努力,也难免会出现医患双方对某些医疗结果持不同看法的情况,对簿公堂终究难以避免。无论是行政机关处理还是到法院诉讼,都强调证据,有关机关注重的是法律事实,因此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似乎是近几年难以改变的事实,对于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医方充分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客观情况,必须要用证据来证明。在涉及知情同意权问题时,医方需要向法庭提供完整的没有瑕疵的知情同意书。因此,医方如何将医疗信息告知患方,如何制作知情同意书就显得非常重要。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制作知情同意书,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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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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