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从201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将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同时,成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牵头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类人员可享受医疗救助
《意见》中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四类人员: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天津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天津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城乡特困救助待遇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受理并初审。
社区就诊免收挂号费诊查费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住院救助年报销封顶10万元
今后,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具体标准为: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对医疗救助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定点医院就诊减免住院押金
《意见》指出,今后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救助对象可刷卡就医结算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医疗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由区县民政局汇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