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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体检上岗一年后病逝家属向防病站索赔被驳

http://www.cnophol.com 2009-9-24 10:47:06 中华眼科在线

  一名超市员工经防病站体检后正式上岗,没想到工作刚刚一年多,该员工就因晚期肺癌死亡。家属认为防病站在体检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以致延误了治疗时机,于是起诉防病站及其上级单位赔偿损失40余万元。日前,经两审审理,死者家属的诉求被市二中院驳回。  

  中年女子徐某生前是天津市一家超市的员工。2007年1月10日,徐某以超市员工身份随同其他员工到防病站进行从业人员体检,防病站在徐某的X光胸小片中发现其“右肺上叶有1×1.5厘米阴影”,于是没有给徐某发放《健康证》,并要求徐某于同年1月16日、17日到该站复查。后徐某于2007年3月8日前往该防病站体检科,经体检人员询问,徐某表示没有咳嗽、低热、乏力等症状。防病站告知徐某X光胸小片的影像结果后建议其到医疗单位复查,同时让徐某本人填写了病历记录,随后向其发放了《健康证》。徐某随后调往该超市另一门店。到该店工作后,徐某并未向该店说明其已有2007年度《健康证》及个人健康状况。

  2007年7月9日,徐某以该超市门店员工身份再次到上述防病站进行从业人员体检,防病站再次向徐某发放了《健康证》。同年11月底,徐某出现了咳嗽、喘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2008年3月17日,徐某因晚期肺癌、呼吸衰竭医治无效死亡。此后,徐某的丈夫、儿子和父亲均认为,防病站对于徐某的诊疗负有责任,而区卫生局作为该防病站的上级单位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一并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7.9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6万元。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对于防病站在对徐某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从《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来看,徐某生前在超市工作,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而被告防病站进行检查的科目应为“法定”的排除“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被告防病站在对徐某的“预防性健康检查”中排除了上述相关疾病,向徐某发放了健康证明,其行为符合工作职责,并无不妥。对于防病站在发现徐某肺部有阴影,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的问题,防病站在第一次预防性健康检查后发现徐某胸部出现阴影,在排除徐某患前述疾病后已向其建议到医疗机构复查,徐某是否进行复查属其个人主观行为,与防病站无关。

  根据相关规定,防病站的职责仅是对有关人员予以“预防性健康检查”,无能力对“法定”“预防性健康检查”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防病站在检查中并未造成徐某任何人身损害,本案既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亦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此,原告起诉防病站,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而另一被告区卫生局与防病站均系独立法人,与原告所述事实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三原告起诉卫生局不当,不予支持。

(来源:互联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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