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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研中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资料的保护

http://www.cnophol.com 2009-11-3 10:46:00 中华眼科在线

陈浩宇

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515041

目的: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资料包括是属于严格保密的资料。在临床科研中这些资料容易泄露出去,造成严重的后果,目前国内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本文的目的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探讨我国临床科研中应该如何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资料。

方法:比较中国和美国临床科研中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资料的法律和操作规范。

结果:美国于1996年通过了《关于健康保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法律》(HIPPA),对临床科研中保护患者隐私资料的操作规程作出了严格并可操作的规定,例如所有接触患者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护患者隐私资料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开始工作;所有的非临床常规借阅病历必须进行追踪;所有的电子资料必须保存在医院内部网内,并且有严格的密码控制;如果需要将资料发送到内部网以外,必须对电子资料加密,而且将个人信息去除,只保留编号;对于纸质资料,如果不需要使用时,必须用碎纸机粉碎,而不能只将其投入垃圾桶;对于电子资料,如果不需要使用时,要将其彻底删除甚至低级格式化,不能只使用删除或者格式化的功能。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但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

结论:我国目前缺乏保护患者隐私资料的操作规范,应当借鉴国外的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以更好的保护患者的隐私资料。

(来源:中华眼科在线)(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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