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该自治区从3月1日起,在呼和浩特市等6个首批试点盟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拨资金1850万元,用于试点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该自治区要求,在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公布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外,可选择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的药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该目录(乙类)中选择用药;苏木乡镇卫生院可从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报销目录内选择用药。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医疗机构库存的药品,该自治区卫生厅明确要求全部按进价零差率销售,并且不得高于国家的指导价及自治区网上集中采购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