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将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定价药品目录。列入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并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通知自今年 4月1日起执行。
据悉,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此次调整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发改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列入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退出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分为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包括556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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