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到2011年,该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该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行政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及药师审核处方制度,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该省卫生厅还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和药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评结果应作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配备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并与医疗机构登记、年度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