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将西宁市、海东地区列为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的通知》,新增西宁市、海东13个县(区)为该省第二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到目前为止,青海省共有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等5个州、地、市的30个县(市、区、行委)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占该省65%的县(市、区、行委)。
据介绍,新增试点单位涉及13个县(区)的168家乡镇卫生院、2692个村卫生室、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两批试点地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将惠及群众达到48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8%,其中试点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达到188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人口的71%。
《通知》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所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对目前使用的药品进行清理,不能清退的按实际进价销售至今年9月1日。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应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相关政策和规定,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