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和保监局联合制定《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试行。《办法》规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公立医院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医疗纠纷调解后确定的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县级以上行政辖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
《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承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办法》还规定,医患间有下列行为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内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主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