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今后,在浙江,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诉讼、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将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将不再影响案件审理。
据介绍,以往医疗侵权纠纷案件被分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不同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的“二元化”状况,给实际案件处理带来难度,并导致适用不同法律法规产生不同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甚至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现象。
按照《意见》,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意见》还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患者只需举证证明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而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过错的,则应负责提供相应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