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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与医疗责任应分流

http://www.cnophol.com 2008-12-5 14:19:21 中华眼科在线

    医学是双刃刀,法学也是双刃剑。如果掌握和运用恰当,医学可以治病救人,法学可以维护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完善的法律可以为医生规范执业保驾护航,让医生受益,更施惠于患者。

  相对于法学的专业性,医生同普通人一样,对法律也只是泛泛了解。另外,如果法规不够明确,甚至空洞时,那么医务人员更不能明确判断自己医疗行为会引起什么法律后果,结果在为患者服务时缩手缩脚。这既不利于医生的行医,也不利于患者的就医。

  诊疗常规标准亟待出台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违反医疗常规,但医疗常规的标准是什么?医学典籍浩如烟海,观点各不相同,各国医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内不同地域、不同级别、不同规模、不同历史、不同经济基础的医院学术习惯大相径庭,连不同医学院校的教材也多有不同,因此,考量医疗常规的难度不小。

  我国医务人员获得医学知识的途径大体是教材、科室上级医师的带教(本工作单位的惯例)、进修(上级医院的惯例)、会议(包括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留学等。每位医生并不是都有机会穷尽以上途径,实际上不同医院、不同医生的知识量、技术水平根本不同,诊断、治疗方式也并不相同,怎样衡量医疗常规?如果是教材,那么应该是本科教材还是研究生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教材还是协编教材?2007版还是2005版?其他医学书籍地位如何?惯例算不算常规?国外的学术会议呢?是从粗从大,全国公认的诊疗规范不能违反;还是从细从小,只要有不同看法的就不能违反?基层诊所和三甲医院,新医生和老医生,是不是用同一套原则来要求?

  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医疗常规转化为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们的医学观点,他们根据其学识、经验来判断。这无疑颇存主观随意性,缺乏确定性。如果医务人员缺乏确切的标准去判断自身行为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工作中难免陷入茫然。曾有一个案例,患者腕骨骨折,对石膏固定的范围专家意见不相同,且均有书籍支持,这种情况是否应当认定过错?如果由卫生部编撰权威的《诊疗常规》,每年或每数年修订一次,并通布全国,这一切问题均能迎刃而解,这个临床医疗行为的参照系对于医务人员当然是如获至宝!

  医疗告知范围应明确

  患者的自主选择是基于医方的告知。多数医生按照医院的惯例,手术、侵入性操作会征求患者意见并要求其签字,但现在看来,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曾有一案例,一位心肌梗塞的患者来院就诊,医生建议住院,家属却签字拒绝,并写明“一切后果自负”,后患者死亡,法院同样判决医院赔偿,称医院没有释明一切后果包含死亡。医学后果千变万化,医生并不能全部预知,怎样向患者释明?难道面对每位就诊患者,医生都要把与其疾病相关的全部常识、注意事项、可能后果都写在病历上吗?

  由于我国医学的科普宣传尚不到位,国人的基本医学常识还有待提高。作为医生,想让患者彻底了解疾病的实质和全部转归根本不可能,或局限于医生个体知识水平和表达能力,或由于医学本身并不够发达。那么医生又如何去把握告知的范围和程度,达到怎样的标准才不致侵犯患者的权益?

  社会责任与医疗责任应分流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院救死扶伤,紧急时刻“先救命后催费”是应该的,关键问题在于“急危患者、紧急措施、急救处置”这三个关键词的范围界定。对于醉酒、吸毒、乞丐,弃婴、三无、精神病患者,还有空巢老人、终末患者、先天畸形、因病致贫等不同类型的患者,当他们踏进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医院又如何能不闻不问?但这些社会问题都推给医院解决,长此以往,无疑会给医院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医院的正常运行,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总之,医疗法规的制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医疗行为,应当具有预知法律后果的功能。但目前摆在医务人员面前的诸多法规并不是很符合现实需要,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

(来源:健康报)(责编:zhang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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