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2月,马某因左侧后牙疼痛,去本市一家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根发炎,遂接受根管治疗。之后,患者牙根部疼痛虽然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马某根管治疗部位疼痛加剧,便于次年2月上旬,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治疗。医生检查后认为,疼痛系旁边一颗牙齿影响所致,便将该牙齿拔掉,同时还建议马某将上侧的一颗牙齿也拔除。马某表示回家考虑考虑。随后,马某又到另一口腔医院就诊,经摄片发现曾经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内埋有一截钢针。马某遂把首次就诊医院告上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5.1万余元。
原告马某认为,断针在自己口腔内长达3年之久,作为具有口腔专业技术的医院,却采取欺骗手段隐瞒;后为掩盖过失又将自己另一颗不该拔掉的牙齿拔除,给自己肉体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该医院辩称,对马某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需要由有关专家鉴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2008年1月31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1.患者(马某)因左后牙疼痛至该医院就诊,根据患者的影像资料,左下第6牙根尖周炎的诊断成立,医方给予根管诊疗,治疗方案无误。依据2003年影像资料,患者左下第8牙为阻生牙,属拔除的适应症。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扩大针折断于根管内长约2mm,此为根管治疗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3.医院在患者根管治疗断针后,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应在工作中改进,同时应加强病史的规范管理。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例经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起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该事故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对医患双方争议焦点分析明确。鉴定报告还指出,医方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断针,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但这些不足之处责任轻微,故对马某的诉讼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能否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其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不良后果而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患者马某以侵权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证明责任;而医方应对其没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在本案中,马某经其他医院摄片发现曾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内埋有一截钢针,即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所以马某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就在于,马某认为损害的现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结论:马某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虽然马某的身体受到了损害,但因医院证明了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马某向医院索赔的诉讼请求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方对其实施医疗行为也是为了治愈病痛,双方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但是因治疗结果不满意,因一方追求的目标未完全达到,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医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就在于评判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医方承担责任应当是以有过错为标准,而不应当因为有了损害结果就应赔偿,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医护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只要没有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等相关规范,即使有了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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