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十大社区卫生新闻评选中,“卫生部彻查社区医务人员执业注册范围时发现,卫生服务机构7成医师超范围行医”,这则新闻引起基层医务人员的广泛关注。的确,随着医改政策的逐步推进和卫生经费向基层医疗机构的倾斜,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条件有所改善,但人才缺乏仍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为满足基层医疗需求,“非法行医”应时而生。笔者试通过对一起案例的剖析,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关注。
■案情简介
张某持有某市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2008年9月底,去B区的某镇以“张某诊所”名义对外进行诊疗。同年10月15日,获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为张某,有效期从2008年10月15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9年11月28日,一3岁儿童因发热到该诊所就诊,皮试阴性后给予先锋必静滴,2分钟后该儿童出现过敏性休克,在转院过程中出现死亡。患者家属向B区卫生局执法检查大队举报,执法检查队以“张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出具卫生监督意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取缔。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且开办的诊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合法行医。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维持B区卫生局执法检查大队的卫生监督意见。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患方141500元。
■以案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执业医师在异地行医引发的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本案中的张某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执业医师法》规范的范围。但张某持有的是A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能证明其取得在A区范围内从医的许可,而不能证明其同时取得获准在异地开办诊所的许可。张某脱离A区执业地点,到B区另行开办诊所的行为属于超出自己的注册范围和地点行医,构成非法行医。
二是本案是否构成医疗侵权?本案张某非法行医的行为即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更何况本案中由于患方家属举报,卫生局检查大队已作出“张某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依法取缔”的卫生监督意见,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证据也十分明显。可见,一旦认定非法行医,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构成医疗侵权。
总体看,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所(卫生室)以及个体诊所,与城市的二、三级医疗机构相比,无论在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缺医少药严重,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十分缺乏,仅靠大批乡村医生担负着提供一般性医疗服务的任务,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人还不具备《执业医师法》所规定的条件,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农村患者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知之甚少,不清楚开设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守的规则,对正规医院收费心存疑虑,被个体诊所相对低廉的收费所吸引,易被非法行医蒙蔽。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加大部门联动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据2009年对东部沿海某省基层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现象和行政处罚情况的调查进行分析,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据点,擅自执业最多。其次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主体类别以个体为主;罚款平均为2994元,处罚额度过低。再次是医务人员未更改注册执业范围和超出自己的注册范围及异地行医,也较为多见。二是强化培训,建立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机制。非法行医之所以在基层因时而生,一些没有经过严格教育、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医生”混入医疗队伍,就是因为随着医改政策的逐步推进,卫生经费向基层倾斜的同时,人才的引进和发展仍然滞后,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是最突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