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沈阳在内,5个城市试点实行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卫生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让有经验的退休执业医师发挥余热,特别是在社区这样的基层医疗开办诊所,可以方便市民就医。
个体诊所试点一年,从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试点城市除了沈阳市外,还有天津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试点个体诊所,申请人得具备这些硬件条件,比如必须是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是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此外,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昨日,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王大庆表示,我省从7月1日起开始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省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是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可以方便基层患者就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