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医德”“医患和谐”等内容,写入了卫生部26日公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将把行为规范实施情况与各项考核评比挂钩,违规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给予处罚处分。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所有从业人员都纳入其约束范围,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以及管理人员、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其中,基本行为规范包括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回扣、提成,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等。
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每类人员还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分类行为规范。例如,管理人员应坚持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切实服务临床一线,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医师应规范行医,因病施治,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积极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据卫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现有法律和制度文件中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有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落实;有些是禁止性约束,缺乏正面教育引导作用;有的比较分散,不便统一执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行为方面也会出现一些新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反映也比较突出,但法律文件相对滞后。制定专门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共10章53条,26日起通过卫生部网站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