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管理规定和要求,加强和规范协会系统内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保障医学教育项目的培训质量和实效,树立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品牌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工作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会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职能部门均执行本办法。地方医师协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工作归口培训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医学教育工作包括面授、函授、刊授、远程医学交流与培训等活动项目。
第五条 地方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和本会职能部门指
定医学教育工作负责人与培训部直接对口联系,落实医学教育项目的计划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医学教育项目凡由地方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由委托方对承办方进行资质和组织实施能力初审,然后报培训部备案。通过资质审核的项目,承办方与委托方签订培训合作责任书。
第七条 医学教育项目由培训部初审后,经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终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立项每年8月31日之前申报一次;
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项目立项每年申报二次。每年度11月30日前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每年度5月31日前申报当年下半年补充项目,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间如有变动,以培训部通知为准。评审结果将在卫生部网站和中国医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管理流程详见附件1)。
第九条 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同时,要按规定缴纳项目评审费用。评审费用标准每年度由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定一次。举办方如在专家评审会前未缴纳项目评审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的项目每年最多不得超过4项,每个医学教育
项目每年举办期数原则上不超过3期。确有需要的,必须在项目申报的同时予以说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
第十一条 医学教育项目举办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维护协会声誉。发文通知必须按照中国医师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进行标准化流程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更改确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
第十二条 项目举办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学员通讯录 教员通讯录、培训教材(讲义)、课程安排时间表、问卷调查表或试题卷、项目总结等),尽可能用电子版上交培训部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培训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每年对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查的数量不低于举办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四条 培训部对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将项目规范化举办、品牌化服务和学分授予作为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结合抽查结果作为决定是否继续授权举办培训活动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培训部负责医学教育活动的年度考评组织工作,将考评结果和奖惩意见报本会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决议。对认真负责、规范举办,并有良好效果的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予以表彰与奖励。
对下列医学教育项目予以批评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医师协会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对违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取消项目举办与申报资格或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及时上交项目备案资料的,将影响其今后项目申报。
(3)未能完成当年批准项目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将影响下一年度的项目审批。
(4)擅自举办未经协会批准的项目,将追究举办方责任,并在中国医师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
举办方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到举办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分授予。
申报项目时请认真阅读项目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严格执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3学时1学分,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6学时1学分,每个项目总分不得超过10分。如发现实际举办天数与申报的天数、学分不符等情况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影响继续申报和举办资质。
第十八条 证书管理。
(1)证书费用应在印制证书前缴纳。证书印制应提前10天、加印证书应提前7天通知培训部。
(2)领取证书时按申请数量交付证书费用并当面清点数量,事后不予增补。
(3)剩余学分证书及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未经培训的人员,一经发现和举报,取消举办资格。
第十九条 中国医师协会充分发挥系统管理作用,所有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采取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申报和负责学术方面的组织工作,地方医师协会负责会务组织保障工作。具体事务由培训部负责统一协调,会务组织工作可以由地方医师协会承办或委托具备承办资质的第三方承办。相关责任、投入、成本支出和利益分配按协会规定办理并在项目责任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财务归口中国医师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协会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医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