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与受理的问题
医疗单位与患者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患者或其亲属作为原告将医疗单位告上法庭。当然,原告的起诉首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并非简单地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诉法108条的规定,而通常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或者以当事人所诉事实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做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鉴定为主要审查内容。
当事人如果以“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医疗差错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则至关重要,如果没有此项鉴定结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该项鉴定结论在案件审理阶段也是法官定案的重要证据。医患纠纷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为“医疗事故”,是否为“医疗差错”,不是当事人双方所能判断的,也不是法官所能判断的。此项结论的判断是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抽取一定数量的医学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一种科学的技术鉴定。
当事人如果以“医疗过失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持有医疗事故鉴定,也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案民事案件受理。但受理之后,法院仍会要求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无医疗过错”方面的证据。因为法官判决此类案件是以证据为前提,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不是以自己掌握的医学常识为依据,对医学技术问题做出判断。
二、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医患纠纷中,医方负有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即由作为被告的医方向法庭提供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以及无医疗过错方面的证据,否则医方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只不过是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工大小有所不同罢了。在此类纠纷中,原告对损害事实、损害后果是还是负有举证责任的,而对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由无因果关系、被告有无过错等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就是说原告对此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即使不举证,也不必承担此项“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归则原则实行无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原告的一切损失均应由被告赔偿。在医患纠纷中,赔偿比例的确定,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按责任大小的比例划分方式。医患纠纷中赔偿比例的划分要结合一下因素来确定: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按上述因素确定的赔偿比例必定是等于或小于百分之百。换句话说,即使患者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也难以得到百分之百的赔偿。因为在医患纠纷中,责任比例不等同于赔偿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