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本应积极履行赔偿,但个体医生毛某确置他人利益于不顾,将自己的私房卖掉躲避执行。近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2005年1月6日,申某因左手被炭火烧伤后到个体卫生所即被告人毛某处治疗,经治疗后申的左手伤情恶变,后申某到南昌市公安消防医院治疗并进行了截肢手术,双方因赔偿问题由此产生矛盾。申某于2008年5月4日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毛某赔偿申某人民币160938元(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同时承担一审诉讼费3439.8元。毛某不服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毛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并将一栋160平方米私房以9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得到房款后被告人毛某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毛某能够自动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