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有关精神,更好地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下发通知,决定对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用量小的个别品种实行定点生产试点。
根据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工信部、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共同组成“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协调机制”,负责确定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定点生产品种,确定招标选择定点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规则,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先期将选择5个至10个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化学药品种开展试点,对定点生产品种各地不再单独进行基本药物招标。试点品种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管理,保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部分基本药物定点生产不影响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整体安排,定点生产中标不作为企业参与其它药品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
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实施方案按计划开展工作,拟于2012年11月公示初选品种,2013年一季度公布定点生产品种、采购价格、定点生产企业招标标准和规则,并正式启动定点生产企业招标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