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医改实施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医保、医药、医疗“三轮驱动”,结合省情,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狠抓落实,在实现三年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向全省人民交出了一份“青海模式”的答卷,让各族群众享受到更多健康红利。
青海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2012年,国家下达的14项医保体系建设任务,该省全面完成。其中,城乡医保参保参合率、人均筹资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等多项任务超额完成国家目标任务;取消了省内户籍限制、允许城乡居民异地参保,并实行个人缴费年度结转、健全完善新农合家庭账户;2012年青海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已达到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提标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到70%、80%、90%,民政救助对象报销支付比例达100%;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了21类重特大疾病政策性大病保障制度,保险范围覆盖所有大病。
青海省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上取得了新突破,“小病在基层、大病上医院”的就医格局正在形成。全省433个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4243个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物零差率销售,乡村和城市社区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100%。实施了药物集中招采新机制,在全国率先将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级集中统一招标采购,实行“双信封”制、量价挂钩、统一配送,三年累计减轻群众用药负担11.3亿元。各级财政全额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村医补助,保障了基层医疗机构彻底回归公益性。村卫生室标准化率达到100%,村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全省村医年均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东部和环湖人口密集地区村医平均收入达3万元左右,解决了村医养老保障问题。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比国家规定任务高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比国家规定任务增加了4类。
2011年,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分别作为国家级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四分开”为主要内容深化改革,同时,选择全省14所县级公立医院作为综合改革试点。2012年年底,全省70所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开综合改革。改革中,全省所有县级医院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了财政补偿新机制,激活人事分配机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专项人才工程,提升医院服务能力,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实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受到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交口称赞和普遍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