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通知》明确,今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0元,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的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划转,不再向参合农民个人另行收缴。大病保险基金缴入市财政专户。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公开招标,每个设区市确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并签订承办协议或合同。
《通知》明确,大病保险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以市本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根据医疗费用情况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实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