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其极强的专业技术性以及行业特性和信息封闭性,使患者的维权行动也充满了艰辛。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
明确知情权和选择权
首先,患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医疗机构的广告往往会夸大治疗的效果。受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医疗行为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此,患者对医疗结果不要抱过高的或不现实的希望。
患者享有法定的知情权,有权要求医生就患者的疾病状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或治疗方法、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进行详细说明。在知情的基础上,患者应当做出自己的选择,即是否接受医生建议的治疗方法,此为患者的选择权或自我决定权。
另外,注意审查医院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疗美容项目,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同时,还应当注意审查相关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还要了解医院的医疗条件。
此外,在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注意保存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单等。医疗诉讼专业性极强,审理周期以年计算,审理结果不确定,付出的代价高昂。因此,不要轻易决定打官司。在准备打官司前,最好的选择是先进行医学分析,找医学专家分析病例,以初步审查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医患官司举证倒置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解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生纠纷时,除了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这一权利外,还应主动要求将主观性病历资料一并进行封存。因为《条例》规定,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一般的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目前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双方在法庭的地位。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要委托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律师介入鉴定,以弥补患者在鉴定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