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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治疗”医患纠纷

http://www.cnophol.com 2008-3-21 14:26:20 中华眼科在线

  然而在准备拆线出院的前一晚,甄某突然昏厥,经抢救无效死亡。甄某的家人认为甄某之死是由于院方没能及时抢救,而且没有及时发现护士站的心脏监护装置反映出的病人心律偏低情况,从而未能采取最恰当的抢救方案,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巡回法官从事实和证据出发,使医院认清自身存在的一定过错,同时协助双方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并为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医院在签收调解书的当日即一次性赔偿了甄某家属两万元。医患双方自行达成一致医院赔钱法院确认该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2007年4月9日,崔某因轻度滑动性食管裂孔疝入院治疗,医院于4月16日为其进行了“腹腔镜食管裂孔疝修补术、胃底折叠术”,术后崔某出现进食、进水困难。4月29日,医院为其进行了“腹腔镜、胃镜探查,折叠胃缝线拆除术”,术后经造影检查,崔某被诊断为“食道下段狭窄、钡剂通过不畅”,在做胃镜后再次出现水肿和不能进食。
 
     崔某认为医院对其进行的治疗非但未能解除其病痛,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和费用支出,要求院方赔偿二次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等。事后医院与崔某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医院向崔某一次性补偿各项损失22800余元。
 
     法院及时确认了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法官介入医院方与病患方的调解过程,提供即时的法律帮助和有效的心理支撑,可避免矛盾激化,不仅解决双方纠纷,还能避免“诉累”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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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眼网)(责编:duzh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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