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2月,马某因左侧后牙疼痛,去本市一家口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根发炎,遂接受根管治疗。之后,患者牙根部疼痛虽然减轻,但被治疗的部位时有不适。2005年底,马某根管治疗部位疼痛加剧,便于次年2月上旬,再次到该医院就诊治疗。医生检查后认为,疼痛系旁边一颗牙齿影响所致,便将该牙齿拔掉,同时还建议马某将上侧的一颗牙齿也拔除。马某表示回家考虑考虑。随后,马某又到另一口腔医院就诊,经摄片发现曾经根管治疗的牙齿已严重发炎,内埋有一截钢针。马某遂把首次就诊医院告上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5.1万余元。
原告马某认为,断针在自己口腔内长达3年之久,作为具有口腔专业技术的医院,却采取欺骗手段隐瞒;后为掩盖过失又将自己另一颗不该拔掉的牙齿拔除,给自己肉体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
该医院辩称,对马某的诊疗过程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任何过错,需要由有关专家鉴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司法鉴定。2008年1月31日,该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1.患者(马某)因左后牙疼痛至该医院就诊,根据患者的影像资料,左下第6牙根尖周炎的诊断成立,医方给予根管诊疗,治疗方案无误。依据2003年影像资料,患者左下第8牙为阻生牙,属拔除的适应症。2.医方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扩大针折断于根管内长约2mm,此为根管治疗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3.医院在患者根管治疗断针后,未能及时告知患者,应在工作中改进,同时应加强病史的规范管理。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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