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封满楼 于波 刁新艳
针对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存在救助病种范围窄、困难居民受助数量少的问题,我市在今年上半年出台了《〈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近日我市出台了《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对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实施范围、申请程序、救助金发放等进行了详细具体的阐述。
细则规定,具有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之内的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医疗救助方式包括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少年儿童(未满18周岁)、重度残疾人员(1、2级)、老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额最高1.5万元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
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元(含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4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含1000元)至5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5000元(含5000元)至1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65%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对低保家庭中的社会孤老(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大病门诊最高救助1万元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尿毒症定期血透或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在大病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5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大病门诊医疗救助和医保大病门诊补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万元。
精神病患者最高救助1.5万元
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精神病且在精神病专科医院门诊或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给予个人实际负担部分70%的救助;1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5万元。
|